第(3/3)页 2002年十2月2十日上午9时。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开庭审理由齐小红提起的张小5工伤待遇赔偿纠纷1案。 “张小5并不是在执行我们工作职务的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其因车祸死亡不属于工亡。申请人要求我厂赔付张小5的各项工亡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艾县机械厂的代理人顾得军律师在张小宝律师宣读完申请书后答辨道。 “请问被申请人为什么不在法定期间内对张小5的工亡认定书提出起诉和上诉?行使自己的法定救济权利。”仲裁员发问道。 “因为齐小红已经对艾县劳动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行使了诉权,而且得到了12均胜诉的结果,所以我们当时就没有对艾县劳动局重新做出的工亡认定书进行起诉和上诉。” “那是两码事嘛,既然你们对艾县劳动局重新做出的张小5工亡认定书没有起诉和上诉,它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你这个案子还有接着生的必要吗?”仲裁员道。 “不过,我们现在仍然在对2审的生效判决进行申诉。”顾得军答道。 “双方能否在本庭主持之下进行调解?”仲裁员想通过调解解决这个问题。 “我方不同意调解。”顾得军答道。 1听顾德军的这句话,仲裁员便有些不高兴地说道:“既然被申请人1意孤行,不同意调解,那下面就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吧。” …… /97/97183/31536745.html 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