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九章刘丽丽案一审-《请个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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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月2十1日上午9时,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第1法庭开庭审理刘丽丽、白梦长涉嫌制造、销售假药案。

    已升任市法院刑庭副庭长的南宪萍担任审判长与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市检察院新任检察员鲁成汉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认为本案虽然不存在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但销售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坏。y国医药管理部门已通过外交途径向我国医药管理部门发出交涉函,要求严惩犯罪分子。否则将可能限制或禁止fa对我国市场的销售。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南庭长接着征询了2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意见,2被告人均认罪,但认为建议量刑过重。

    “请辩护人针对公诉意见发表辩方意见?”南庭长按庭审程序指令道。

    “我们认为认定f4为假药没有事实依据。庭前我们申请对f4的疗效进行了鉴定。证明其疗效稳定,长期服用无不良反应。按照公众对假药的通俗理解,应当将f4排除出假药的范畴。本案既使构成制造销售假药罪,也应该同处理公众理解的假药有所区别。虽然总销售额巨大,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而且疗效很好。根据鉴定结论,其疗效是其同类进口药物fa的十倍,而价格仅是fa的十分之1,从客观上讲,给患者带来了巨大福利,故此才销售火爆,销售额才达到如此之大。说明该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量刑时应该考虑社会危害性这个情节。”阿蛮说道。

    “下边本庭出示滨江省医药研究中心鉴定报告1份。其内容为:f4是在fa基础上仿制而成,实际上是fa的仿制药品,其对患者疗效是fa的十倍。这份鉴定报告是应辩方申请,由本院委托作出的,公诉人对这份鉴定报告是什么意见?”南庭长发问道。

    “没有意见,但这改变不了被告人制造、销售假药罪的性质。我们不能只顾患者眼前利益,我们考虑问题要从全体人民长远利益出发。y国如果限制甚至禁止fa向我国进口,会影响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初衷。”鲁成汉回道。

    “公诉人对其他证据逐1向本庭举证。”审判长又进1步指挥道。

    公诉人鲁成汉按程序进行举证,阿蛮11进行了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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